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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律协亮剑 “恶性低价”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懂律师的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恶性低价 恶意诋毁 恶俗宣传

5月15日,长沙市律师协会正式印发由五届市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长沙市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惩戒工作特别规定》,加大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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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恶性低价行为、恶意诋毁行为、恶俗宣传行为等。

同时明确,恶性低价行为,指故意以明显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为条件,进行业务承揽或法律事务竞争。恶意诋毁行为,指故意编造或扭曲事实,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从而变相抬高自己的行业地位或形象。恶俗宣传行为,指为争揽业务或美化自身形象,向委托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作虚假宣传,或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不适当的虚假包装,违背道德观念与公序良俗,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长沙市律师协会设立反不正当竞争特别审查委员会,在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市律师协会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受理的上述不正当行为投诉情形的定性。

据悉,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由部分市律师行业党委成员、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总计不超过9人。

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按照回避原则及其他有关情况,由行业党委书记会同有关人员明确每次参与表决会议的具体人选。

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律协秘书处,由秘书处综合工作部专人对接相关事务。

投诉中心应畅通不正当竞争行为投诉渠道,在市律师协会办公场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辟投诉邮箱等互联网投诉渠道。投诉中心对各类投诉案件进行初步认定后,若属于或疑似为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则提交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进行研究定性;若不属于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则依照《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范(试行)》交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规定》明确,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在接到不正当竞争案件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涉案律师、涉案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到场进行事项说明,相关涉案利害关系人可以到场说明情况,参会人员应独立、如实发表意见、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在认定不正当竞争情形性质时,应当采用表决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包括:(一)表决会议由行业党委书记确定每次会议的主持人;(二)表决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同票同权;(三)需超过与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定性;(四)表决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参会人员以及案件讨论、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经反不正当竞争特审委表决,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交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处理;认定为正当竞争行为的,由投诉中心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市律师协会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制度,经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调查情况、处分决定等相关信息将及时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开展常态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警示教育工作。

规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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